连云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至672平方公里
【慧聪热泵网讯】为进一步促进连云港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称《通告》),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了调整。
根据该《通告》,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分为三部分:一是海岸线、张圩河路、烧香支河、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鲁兰河、蔷薇河、临洪河合围区域;二是连岛;三是242省道、朱稽副河、怀仁路、朱稽河、沈海高速合围区域。调整后的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达672平方公里,为市区建成区面积的2.3倍。
《通告》按照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对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Ⅱ类(较严)”类别,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此外,《通告》还明确了针对生物质燃料的要求,即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必须为成型燃料,并且必须使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根据《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将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要按照“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要求及我市工作计划进行整治,其中,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要实现超低排放,其他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对于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留出整改时间,《通告》将在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后(7月12日)实施,市政府2011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届时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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