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2022年“煤改电”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空气源热泵水暖机、热泵热风机最高补贴24000元
2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发布《怀柔区2022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2022年继续巩固平原地区村庄取暖无煤化成果;结合山区电网和村庄条件,稳步推进山区有条件村庄冬季取暖“煤改电”改造工作;对山区尚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村庄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落实山区村庄取暖优质燃煤全覆盖。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对“煤改电”“煤改气”相关补贴说明如下:
取暖“煤改电”:
一是电价补贴。对享受取暖“煤改电”电价补贴的住户,取消阶梯电价,并实行谷电价补贴政策,即在每年采暖季(本年度11月1日—下年度3月31日)低谷电价时段(晚20:00至次日早8:00),在享受低谷段优惠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按照用户低谷段用电量,每个采暖季用电补贴最高1万度/户;
二是户内线路改造补贴。用户电表以下至电采暖设备的户内线路改造,区财政按照空气源热泵水暖机每户1500元,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能电暖气每户2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是设备购置补贴。对农村用户安装的空气源热泵水暖机按照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市、区财政每平方米各补贴100元),最高不超过24000元。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0元。蓄能式电暖气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改造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区统计局统计年报的村庄户数实行定额补贴,500户以下、500户以上(含)的村庄分别补贴16.2万元/村(市财政补贴1.2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和17.4万元/村(市财政补贴2.4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由区财政拨付到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
四是采暖末端补贴。对山区“煤改电”村庄,按照最终审计安装空气源热泵水暖机的总户数,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取暖“煤改气”气价补贴:在执行市级气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山区用户0.7元/立方米、平原用户0.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采暖季用气量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意见稿详情如下:
怀柔区2022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地区村庄“减煤换煤”工作,巩固现有成果,参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2022年继续巩固平原地区村庄取暖无煤化成果;结合山区电网和村庄条件,稳步推进山区有条件村庄冬季取暖“煤改电”改造工作;对山区尚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村庄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落实山区村庄取暖优质燃煤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一)取暖“煤改电”
1.对九渡河镇、汤河口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共计4个镇乡、23个村、8018户及上述村级公益活动场所和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籽种农业设施实施取暖“煤改电”改造工作,最终实施村庄名单按照市级批复为准,实施户数以实际改造为准。
2.对九渡河镇、汤河口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共计4个镇乡、23个村实施配网改造工程。
3.对已实施整村取暖“煤改电”的农村住户实施采暖季用电价格补贴。
(二)取暖煤改气
对已实施整村取暖“煤改气”的农村住户实施采暖季用气价格补贴。
(三)优质燃煤替代
计划采购优质燃煤2万吨、约5000户(最终订购吨数及户数以实际订购为准),对未实施取暖“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三、政策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取暖“煤改电”
凡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和籽种农业设施,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补贴。
1.取暖电价补贴
(1)补贴范围
已实施整村取暖“煤改电”的农村住户;镇乡(街道)辖区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经用户申请,区供电公司、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村委会共同审核确认,且更换为电采暖专用表的本区自行“煤改电”住户,可享受取暖电价补贴。
(2)补贴标准
对享受取暖“煤改电”电价补贴的住户,取消阶梯电价。在每年采暖季(本年度11月1日—下年度3月31日)低谷电价时段(晚20:00至次日早8:00),在享受低谷段优惠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每户用电补贴最高1万度。
2.户内线路改造资金
用户电表以下至电采暖设备的户内线路部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区财政按照空气源热泵水暖机15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能电暖气2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资金。
3.设备购置补贴
空气源热泵水暖机、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能式电暖气属于补贴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住户自筹。
(1)农村住户
空气源热泵水暖机:按照现有房屋采暖建筑面积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40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00元/平方米)。
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0元。
蓄能式电暖气: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电采暖设备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烈属、特困人员(五保户)按照现有住房实际采暖面积设计匹配机型。
电采暖设备原则上按照“一户一表一补”的办法进行补贴,即1个户主姓名对应1个电表编号,只享受1次补贴,特殊情况由各镇乡政府、村委会共同认定。对住户有特殊需求的设备机型,在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设备价格可由住户与中标企业协商。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改造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区统计局统计年报的村庄户数实行定额补贴,500户以下、500户以上(含)的村庄分别补贴16.2万元/村(市财政补贴1.2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和17.4万元/村(市财政补贴2.4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由区财政拨付到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
(3)籽种农业设施
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的取暖“煤改电”改造项目,市财政补贴取暖设备购置费的20%,其余部分由籽种农业设施园区自行承担。工程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籽种农业设施园区。
4.采暖末端补贴
对山区镇乡“煤改电”村庄,按照最终审计安装空气源热泵水暖机的总户数,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乡,由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取暖“煤改电”村庄住户取暖末端改造。
5.配网改造占地和地上物腾退补偿
在配网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占地、地上物腾退补偿,拆迁、拆除、评估、审计等取费标准,参照《北京市怀柔区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及地上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镇乡负责聘请拆迁、拆除和评估公司;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过程审计,区财政局依据全过程审计结果全额支付相关费用。
(二)取暖“煤改气”
1.气价补贴时间及范围
本年度11月1日—下年度3月31日采暖季,对已经实施整村取暖“煤改气”的农村住户实施采暖季用气价格补贴。
2.气价补贴标准
在执行市级气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山区用户0.7元/立方米、平原用户0.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采暖季用气量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针对2018年7月1日后(2018年7月1日前2.28元/立方米)气价涨价部分补贴,除市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3.新增户申报工作
我区已经实施整村取暖“煤改气”村庄范围内的住户,如需要进行取暖设备的新增改造工作,可向怀柔燃气公司进行申报,经燃气公司核查后,如施工条件允许,可进行改造,燃气管路改造及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由住户自理,在完成“煤改气”取暖设备安装后,经住户申请,怀柔燃气公司、区农业农村局、镇乡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确认,原则按照“一宅一户一炉一补贴”的原则,即一所宅院,1个户主姓名对应1台已安装的取暖设备,可享受气价补贴政策。
(三)“优质燃煤替代”
1.补贴范围
山区北五镇乡及因特殊情况未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住户(以下简称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对已经实施整村“煤改清洁能源”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
(1)农村住户
优质燃煤补贴按照中标价格,市财政补贴200元/吨、农户自筹550元/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5吨。农村住户购煤原则上按照“一户一炉一补”的办法进行补贴,即1个户主姓名对应1台已安装的清洁取暖炉具,只享受1次补贴/年,特殊情况由各镇乡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实际取暖情况共同认定。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燃煤费用,在扣减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采暖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五保户),在扣减区民政局相关采暖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0%的补贴。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采暖面积在260平方米(含)以下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优质燃煤补贴标准同农村住户。采暖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最高补贴15吨;采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贴20吨,燃煤补贴价格同农村住户。
四、时间安排
2022年6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优质燃煤供应企业招标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宣传展示及住户电采暖设备选型;2022年8月初开始户内线路改造和设备安装;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安装、户内线路、配网改造工程、电采暖设备调试和优质燃煤配送工作。
五、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总体工作的推进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煤改电”、优质燃煤供应企业招标;负责籽种农业设施取暖“煤改电”任务落实;负责运维费用的核定;协调怀柔供电公司、怀柔燃气公司、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户用电量、用气量及补贴资金核准和“煤改气”用气量点位抽查工作;负责组织“煤改清洁能源”运维管理考核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地区取暖“煤改电”外电网工程立项审批。
区城管委:负责协调怀柔供电公司落实农村地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组织怀柔燃气公司做好燃气供应及管道安全保障等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怀柔移动公司、怀柔联通公司、怀柔电信公司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怀柔歌华公司等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负责协调上级文物部门做好农村地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文物部门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优质燃煤质量监督。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外网改造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外网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和提供取暖“煤改电”村和“优质燃煤替代”村的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低收入家庭名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镇乡政府提供的取暖“煤改电”村和“优质燃煤替代”村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属名单。
公路分局:负责外网改造工程中涉及公路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研究和审批;配合各镇乡政府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怀柔供电公司:作为电网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电表以上线路和外电网改造施工质量及安全;负责核准各户采暖季低谷段用电量;负责电力供应应急保障。
怀柔燃气公司:负责核准“煤改气”用户本年度采暖季用气量和应补贴额度,并以等值整气方量补贴给农村住户;负责全区实施整村“煤改气”的管网安全,做好安全巡查工作;负责“煤改气”村庄新申住户的材料收集、备案等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减煤换煤”实施方案,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做好辖区“煤改电”、“煤改气”设备的后期运维管理服务工作,对各采暖设备企业的售后服务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储备电采暖设备和专业维修人员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负责采暖设备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宣传及设备故障应急维修,处理用户关于“煤改电”、“煤改气”的投诉和故障报修工作,保障所有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村庄的优质燃煤订购工作,杜绝劣质燃煤存储、销售和使用;承担取暖“煤改电”工程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外网工程施工,协调户内线路改造,负责就供电部门实施电网改造涉及的占地、地上物腾退和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村做好农村住户的核准确认、统计、审核、订购、申报、安装、验收等相关工作;涉及整村“煤改气”和“优质燃煤替代”的镇乡政府,要做好“煤改气”和燃煤燃用安全的日常检查,严禁出现倒买倒卖优质燃煤、异地燃煤取暖的情况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协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包村、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村住户积极支持、参与“减煤换煤”工作,营造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监理公司对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验收,对取暖“煤改电”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取暖“煤改电”和“优质燃煤替代”等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同时,取暖“煤改电”户内线路改造和电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各镇乡政府要配合监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竣工验收和入户审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禁止以任何名义虚报、套取、挪用、挤占财政资金。
(三)加强售后服务管理
各镇乡政府作为“煤改电”、“煤改气”运维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煤改电”、“煤改气”住户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设备企业质保期内的设备运维工作,各镇乡政府应建立镇乡“煤改清洁能源”运维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解决百姓取暖过程中设备运行故障问题;本年度运维服务费由区财政直接支付至镇乡政府。
(四)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1.“煤改清洁能源”
(1)村级工作经费。对当年整村实施农村住户取暖“煤改电”工程的村庄,按照100元/户的标准,依据电采暖设备安装审定户数给予村委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取暖“煤改电”工作的宣传培训、资料印刷、人员组织等工作,各镇乡政府要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2)监理费用。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公司,依据电采暖设备安装审定户数,按照22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3)审计费用。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4)“煤改清洁能源”运维管理服务费。已完成审计的空气源热泵、燃气壁挂炉、蓄能电暖器,按照超过质保期150元/户、其余50元/户的标准核算运维费,由区财政拨付至相关镇乡政府,可统筹用于成立运维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巡检巡户、应急队伍组建、档案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5)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全区实际安装使用485信息模块的户数按照80元/户标准核算流量费,由区财政直接支付信息服务企业。
(6)电采暖设备检测费用。第一轮送检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二轮抽检费用,按照电采暖设备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支付设备检测企业。
2.“优质燃煤替代”
(1)订购奖励经费。依据审定吨数,按照20元/吨的标准,给予各村委会订购奖励,用于与“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人员组织、优质燃煤配送、劣质燃煤治理等项工作支出,各镇乡政府要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2)配送费。企业负责将优质燃煤运送并卸至村委会指定的存储场所。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员配送到户。配送费按照山区北五镇乡100 元/吨,其余镇乡政府按照80元/吨的标准执行。
(3)“优质燃煤替代”审计费用。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4)“优质燃煤”储备费用。区农业农村局完成“优质燃煤”供应企业招标后,由区财政局将70%比例的合同金额预拨付至中标企业作为“优质燃煤”储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