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发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近日,铜川市人民政府结合铜川市实际情况制定《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办法》明确,因供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连续24小时不达标为1天),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以下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