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拟规定集中供热期间,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第二条提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空气能等稳定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集中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到,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提到,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推广智能化室温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热用户按不达标天数退还50%的日标准采暖费,或者居民热用户交纳不达标天数50%的日标准采暖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民热用户,日标准采暖费按照一个采暖期的日平均采暖费计算。因热源单位原因,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