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征求意见!事关供热
6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条例(草案)提出,在正式供热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现行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在采暖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应按照停止供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应按照停止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双倍热费。
